公司名称是自然人名称的反义词。企业名称是公司或企业法人的名称,属于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它随着法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法人的消亡而消亡。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如签订合同、抵押付款等,需要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民法通则》将法人姓名权等同于人身权,将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权等同于财产权,两者均允许转让,可能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行政区划名称中可以省略“省”、“市”、“县”字样,但省略后可能产生误认的除外。县级以上市辖区的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的名称合并使用,不宜单独使用市辖区的名称。除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专用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放在企业名称的前面。
企业有自主选择名称和字号的权利,但字号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客观上也不能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商业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