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的构成
一般名称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特色组织形式或商号(北京)行业特色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其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其名称: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的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示行业。
2.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术语描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五大类以上行业。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3.企业为了体现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其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如北京* * *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 * *韩国烧烤有限公司等。
“四川火锅”、“韩国烧烤”等字眼被视为企业的经营特色。
4.企业名称不应或暗示其有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不得申请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可申请厂、店、部、中心等企业名称,如北京* * *食品厂、北京* *商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