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雷,王晓,郝伯达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认为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关联公司使用与中建股份“中建”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标识和文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失,故委托第三人提起维权诉讼。立方的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根据被告情况指定有效的诉讼方案,最终帮助中建股份在一系列案件中获得全面胜诉的结果。认定中建股份的两个商标在不同时间节点前分别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注册驰名商标,各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和变更侵权企业名称,停止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并登报消除影响。在一系列案件中,被告被判令赔偿中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案件摘要: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股份”)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集团之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商标的所有人,其“中国建筑”品牌在建筑行业享有极高的声誉。品牌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60年。
然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现,2015年以来,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关联公司恶意注册使用包括“中国建筑”在内的企业名称,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投资等业务,在其施工网站和官方网站上使用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前述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委托本所提起维权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深入分析案情,设计诉讼方案,分别以已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成立时该商标未被核准注册)为权利依据,对各被告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该案经历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最高法院部分再审程序。立方团队最终全面帮助中建股份胜诉,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前成功认定两个商标分别为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各被告构成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变更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建”字样。该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在所有情况下,它赔偿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万余元
律师意见:
本案的难点之一是钟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被告之一成立于2006年,商标“”在本案发生时已在第37类服务上注册。而中建股份的商标并未注册,被告的经营范围与中建股份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近似,因此需要认定该商标为注册驰名商标。
2006年,虽然“”商标尚未在第37类建筑服务中注册,但该商标已在第37类建筑服务中注册,被告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与建筑相关的服务,还包括与建筑服务不相似的投资服务。
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和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务所最终拟定了分别引用两个“钟健”商标对两个主要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的方案,并成功认定了两个钟健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
为证明原告“钟健”商标的知名度,我所指导并协助钟健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收集、整理了该商标的历史沿革、品牌使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照片及媒体报道等大量证据材料。由于需要证明钟健的商标在2006年之前已经驰名,原告需要收集钟健十几年前的使用证据,而钟健不仅是原告的商标,也是其品牌名称,兼具商标和品牌名称的功能,其实际使用大多也有商标和品牌名称的表现形式,因此很难收集证据,证明商标使用,也是被告重点关注的地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将“”商标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标名称使用。对此,法院认为,中建股份使用“中建”具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双重特征。当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名称与商标重合时,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哪部分属于企业名称的使用,哪部分属于商标的使用。企业名称和商标都可以识别商品的来源,它们所承载的商誉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机械地区分企业名称或商标的使用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法院认为应综合判断“中建”的使用类型,最终认可中建提交的大部分使用证据。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与商品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在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难度远高于商品商标维权案件。为提高赔偿金额,我所从多个维度提供证据,并向法庭充分说明被告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侵权时间长、涉案项目众多、经营规模巨大、建筑企业品牌的重要性等。最后,法院认为,在适用《商标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服务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等因素。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承载着建筑企业的声誉,对相关公众的选择有重大影响。被告在涉案商标成立时就知道其存在,且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具有恶意。因此,一些案件完全支持中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对如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规范使用、商标使用与企业名称使用的重合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案号:(2016)民初字第73号429号】也被评为北京法院2019年度优秀裁判文书。
提示和建议:
结合以上案例,就企业名称、标识的使用和品牌保护提出以下提示和建议:
1.企业在经营时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合理规避他人驰名商标,不要因为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与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同,就认为没有违法侵权的风险。
2.企业要注意自己的商标策略,对自己正在使用的驰名、知名的商标要尽快注册,因为只有注册后才能得到全方位的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使用。在南非
3.企业取得商标注册后,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一致,被拆分或者合并,可能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字号或者其他商业标记近似,属于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存在被诉侵权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保证商标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图案使用,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此外,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可以视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一方面,存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另一方面会导致维权时无法提供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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