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2018〕1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字〔2017〕54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7〕132号)
一是调整冠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
(一)调整范围。冠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机关可以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省、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省内知名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以本登记机关的名义出具相关文件,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2)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冠省企业名称登记。
1.使用“广东”、“广东省”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
2.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级行政区划配合使用;
3.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其下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和“广东省”字样。
二、放宽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成立企业或新成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省内冠名;
(三)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者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三、简化冠省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冠省名的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顶省企业名称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文件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冠省企业名称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冠省名优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及时调整充实登记工作人员,选派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冠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
(2)强化工作责任。企业登记机关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备案”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顶省企业名称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粤工商〔2009〕47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号(粤工商〔2009〕484号)通知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皇冠市知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对皇冠市知名企业名称不设置申请条件,大力推进地方“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
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冠省著名企业名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