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会计师的反对意见:公司与立信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大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提前与立信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立信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2年2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7号楼1101室。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人数:26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498人,其中:已签署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1年营业总收入:309,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2021年审计业务收入:275,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2021年证券业务收入:123,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449家。
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费用合计:50,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5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付限额之和超过7亿元。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因与执业有关的民事诉讼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内,大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近三年来,83名从业人员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唐孟强,200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月开始审计上市公司,2014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年11月开始为大华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担或审核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余项。
注册会计师:周晓根,2015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4月开始审计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2015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大华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担或审核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余份。
项目品控审核人:程春,2007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审计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2011年1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12月开始审核。近三年承担或审核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余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评审人员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但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并被股票e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根据审计范围和工作量,并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公司2022年拟聘任大华为审计师的审计费用为44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
公司原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立信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五年。在上述期间,立信对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公司委托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立信公司的审计服务合同已经到期。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大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一事与立信、大华进行了充分沟通,此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知悉此事,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方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沟通配合。
三。建议改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的表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执业、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和诚信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符合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同意将《关于聘任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先批准意见:
具有大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2022年变更大华为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股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允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法合规,有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标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任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生效日期
大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聘任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归档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及监管业务联系人情况及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执业许可证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