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予以公告。企业分立、合并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003010“公司合并、分立”也有类似规定。公司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公司股东和经营性质不变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是同一民事主体。公司名称变更时,变更前的名称不存在,变更后的公司不可能与名称变更前的公司就其权利义务作出任何约定。原公司更名前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担,当然包括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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