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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红票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2:20
一、本次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全面实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2016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因此,有必要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有关发票认证的内容进行修改。自2016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需废止原红字货运发票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错误、暂停应税服务等情况的,但发票不具备作废条件,或因销售部分退货、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买方可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蓝色对应的专用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获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未使用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买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未交付给买方,买方未使用其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和抵扣,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相应的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核对通过后,生成带有“红色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系统。 (3)卖方应在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基础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负产值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以使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信息向税务机关系统核对《信息表》的内容。 3.如何应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办理。 4.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什么规定? 需要开具普通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相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红字统一发票应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对应。 动词(verb的缩写)按照《信息表》的规定,如果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适用本公告规定。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