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的正确使用。
在文档标题内部,除了书名和引号,尽量不要使用标点符号。比如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个公文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在“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安定团结”之后,没有停顿。
当文档标题包含两个以上的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标题。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第二个用单书名,第三个不能再用书名。比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这个文件标题包含三个标题,分别是: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只有两个标题。
(3)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如果使用全称,应加上书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果使用缩写,可以不加书名。比如:宪法。
如果是草稿,使用全称时,应将“草稿”二字用括号括起来,放在公文名称之后,书名之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使用缩写时,不要加书名和括号,例如:公司法草案。
有时由于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较长,制定机关将其从公文名称中省略(制定机关可以从公文中得知)。这时公文名称也要加上书名。例如:《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本文件名称中省略了“NPC常务委员会”。
关键词:书名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