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郝!我是【金融企业猫】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为分属不同的部门,受不同的法律规范,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乎是“井水不犯河水”。然而,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这不仅给有关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给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因此,从理论上、制度上和观念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的语言。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可以在县级以上工商局注册,取得一定地理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种权利的程序、部门、保护范围不同。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密切相关。比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申请注册为商标,造成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国家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更正。03010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下列行为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三)虚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和有关注册文件的;……
(四)侵犯他人注册的合法在先权利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的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名称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的时间;
(二)使用注册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这种误认不仅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还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或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某种联系的误认;
(三)比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更著名的;
(4)申请注册商标或注册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模仿ot
(6)在商标许可行为中,只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原产地混淆的;
(七)使用注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造成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损害的其他情形。因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当双方中的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时,才会产生冲突,而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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