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出现注册商标被他人附加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注册使用,导致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本文将结合威科大的数据检索,分析企业名称引发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认定和诉讼策略如下:
一.法律的适用
(1)案由可以合并吗?
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分别受两套不同的法律保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52条、第57条、第63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企业名称的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
侵犯商标专用权往往伴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案件比重较大。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混淆了依附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并的原因,而不是单纯的侵犯商标权纠纷;引发合并原因的关键在于侵权人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和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s://www.zhucesz.com/第103010条规定:“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根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如果都是法律关系,两个平行案件的原因,应当按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殊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关系”不是绝对的竞合关系,更不是只能选择侵权和违约的关系。因此,从节约司法资源和禁止重复起诉的角度出发,如果同一原告指控同一被告多个侵权事实,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件。
(2)索赔是一起索赔还是选择其中之一?
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纠纷中,权利人可以获得怎样的权利和保护?首先要明确各自保护的法律,区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或者两者是否竞争。
但在实践中,案由合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合并,而不是两种法律关系的合并,因此案由合并不等于债权合并。
2022年3月17日《商标法》(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3月20日起生效。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对同一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其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可以是同一诉讼中的两个案由,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边界是非常明确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目前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03010第十条".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商标侵权处理;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但其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乱、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
因此,“显著使用”是商标侵犯企业名称的重要要件。
如果没有显著使用企业名称,则不属于商标使用。这时,就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并判断在本案中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对此,《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因此,对于未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如果登记行为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行为仍可能造成混淆或者误解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
从诉讼请求开始,被告被告知停止使用、变更或者规范企业名称的,适用《商标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二、司法案例的大数据分析
截至2022年5月31日,笔者在威客平台上选择了中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两个地区,按照“企业名称”、“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关键词进行搜索。
(1)案例数据和胜率分析
经过筛查,全国符合条件的病例有13055例,广西有472例。在一审支持、二审及再审维持的全部/部分判决中,全国胜诉率为https://www.zhucesz.com/,广西胜诉率为https://www.zhucesz.com/
病例数(全国)
投标金额(全国)
结果(全国)
投标金额(广西)
病例数(广西)
结果(广西)
从大数据的结果来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一般有四种情况:1。只构成不正当竞争;2.只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3.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商标侵权;4.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有的案件被判定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次之,商标侵权的唯一认定最后。综上所述,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标的额在10-50万元的案件不在少数。被告的行为一般具有恶意和迷惑性,只要原告的证据充分、全面,就能取得较高的胜率。
(2)败诉原因分析
当然也有原告败诉的情况。主要原因是:
(1)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行为或者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
(2)被控标识的使用不是商标使用;
(三)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
(4)不会导致混乱。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时,笔者建议:
(一)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所有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时间、范围、宣传等。)的日常经营,以及反映该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各种证据;
(2)及时确定侵权事实。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侵权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收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的规模、影响、利润等而获利的各种证据和线索,在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申请调取侵权方的获利证据。
(3)判断侵权的性质。在确定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时,主要的判决依据是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的形式。实践中,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往往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被告单独或者显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号,必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如果被告规范了企业na的使用
(4)确定诉讼请求。为了使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根据案例选择诉讼策略非常重要。当判定只构成商标侵权时,只需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可。被告被告知停止使用、变更或者规范企业名称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5)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此类案件成功率高,商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全力维权。这类案件往往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除了考虑法律问题,还要结合市场利益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充分利用工商投诉、商标无效和注销程序、诉前禁令、商标许可、转让谈判等手段,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作者:禹卫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