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Xi晚报”
8月13日,市住建局、民政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管理。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标准名称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更名。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使用。
通知明确,根据《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查制度。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到地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经审核后,在办理手续、销售、广告宣传的后期,必须按规定使用标准名称。开发单位或者其他使用者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地名。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标准名称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更名。确需更名的,应当符合《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名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后,注销原名称,换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称。
在使用传统纸媒、电视、网站、互联网媒体、自媒体平台等时。销售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规范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对其中的文字进行增、减、改。房地产项目销售时,要严格使用地名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名称,不得有项目宣传名称等误导性或易混淆的词语。
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地名。对违规使用未经批准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停止使用不规范名称,限期改正,并将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住建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结果,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扣除不良信用分并向社会公布。
Xi安报全媒体记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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