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对本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