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答案是:(1)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1)行政登记程序排除民事诉讼。这种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今仍持有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通过行政程序取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解决。典型案例有米歇尔诉被告米歇尔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行政程序的争议前解决。这种观点主要产生于2020年前后的一段时间。即权利人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如果行政程序被终止或在一段时间内不予处理,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就明确提出了这个观点。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目前的司法和政策基础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前一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原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号发言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合法形式,但实际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必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能因为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