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其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名称、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军事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代号。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的联合名称、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或者其简称作为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名称(含习惯称谓)和中国(含习惯称谓“中”、“华”)名称作为联合名称,如“中日xx酒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汉字和数字除外)。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现行标准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被替代的繁体字和未经批准使用的简化字。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企业名称除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一般不允许使用“中国”、“中国”或前缀“全国”、“全国”、“国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前缀“国际”: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号(国办发[1995]36号),规定所有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务院决定的公司外,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