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适的企业名称怎么办?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不当是指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并予以更正。
二、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乡、镇等区域名称。在不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前面加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
以企业名称冠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应为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名称不能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是,在企业名称已经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行政区划名称可以冠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称。
除因特殊需要不要求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当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置于企业名称之前。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名称中间的,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也应按未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并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A.国家公司;
B.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C.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D.历史悠久的名牌企业;
E.外商投资企业;
F.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字体大小
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企业因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地方或其他著名作品的名称,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中文名称中使用外国字母和拼音,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外国字母和文字作为字体名称。一般来说,企业名称不允许使用商业词汇。
3.行业或业务特征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在名称中确定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该词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能单独使用“开发”、“发展”等词语;如果用“工业”二字,下属生产、技术企业应在三家以上。确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可以根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具体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用字样。
如果一个企业的业务被划分为跨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大类,你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通用词语来表示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者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能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与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有无分支机构,均不得使用“合计”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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