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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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一代?理查德。尊敬的审判长、法官,我接受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接受成都德天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德天公司)的委托,作为德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你院商标侵权纠纷案[成民初字(2014)第263号]的诉讼。开庭前,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找到了法律依据,通过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本人对本案事实有清楚的认识,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意见:一、从原告的诉求来看,本案仅涉及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不涉及原告的组合商标(文字和图形)。甚至所谓的“侵权”也只是涉及企业的“姓名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原告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的商标是组合商标,即由繁体字和隶书的“冠生园”字样与一个近似的“盛”图标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两部分的组合构成了原告的商标。如果文字缺乏特异性(繁体字、隶书)或者单独出现“盛”字,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号证据,被告德天公司在网络上使用了“冠生园”字样。字的形状与原告注册商标上的具体形状(繁体字、隶书)不同,只是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字体名称。该公司网站上未出现“生”字样,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与被告宣传的产品区分开来。被告德天公司仅使用成都新都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字号)进行网络宣传,未使用原告的商标。因此,原告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者伪造。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原告应以此为依据,以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中提到的商标权被侵害。你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德天公司有成都新都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明确授权,在网上推广、策划销售月饼、粽子等食品,并在网站上张贴授权,以示其与上海、南京、重庆等地冠生园企业及其产品的区别。其只是使用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名义进行网络宣传,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错,也不可能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的可能性。没有,被告德天食品公司于2013年3月由一家科技公司(成都德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见证据)。从事食品经营和销售时间较短,对商标、商号、商誉等不太了解。食品工业的领导者。尤其是有新都冠生园公司的明确授权,德天公司没有理由质疑新都冠生园公司多年来所从事的月饼等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精力或等同于商标等法律。被告德天公司对其在网上的宣传不知情且不应知情?“冠生园”的月饼有侵权危险。更重要的是,德天公司为了消除侵权的危险,在其网站上贴出了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委托书,明确表示该网站所宣传的月饼是新都冠生园生产的
“关”、“生”、“元”三个汉字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这三个汉字。目前国内直接以“冠生园”命名的企业有10多家,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甚至完全相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核准了这些企业的注册,足以说明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使用。仅使用授权单位的名义进行宣传,不构成侵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第八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而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均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103010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戴斯公司是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网上宣传“冠生园”的食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三。纵观“冠生园”的前世今生,以及“冠生园”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工商注册现状,发现被告德天公司使用“冠生园”字样进行推广销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其他任何法律,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1)从“冠生园”的历史沿革来看,使用“冠生园”的名称进行推广宣传,既尊重历史,又不违反商标法等任何法律。冠生园创建于1918年;1928年在南京、武汉、成都等地开设10余家分店;到1949年,冠生园在全国有37家分店;1956年,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冠生园分店也归当地政府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