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处理。申请人申请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上登记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放《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可不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所有申请变更名称的注册企业,依法须经总局批准。经各地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上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电子核准全流程主要流程及具体操作方法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路径: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首页(https://www.zhucesz.com/)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
2015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