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第一次修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便利性,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四条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性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填海区等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或者商业特征不得作为字号使用,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应当按照企业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注。如果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可以参考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专有名称、军号;(四)使用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通用简称和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八)可能使公众受到欺骗或者误解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国”、“中央”、“国家”、“民族”字样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司
控股公司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专业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名称]
1、审批:前缀、中文前缀,难以驳回的企业名称;可以全国注册!
2.核准带有【国际】行业和【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3.本地企业升级。国家局企业名称(无地区、无行业、无集团公司)188237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