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支持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受理的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03010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内资非法人企业法人、外资公司、非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及其他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核准: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式
(一)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为行业资质。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经国务院批准;2.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
申请上述2、3、4家新设立企业的名称核准,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简称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
对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办公厅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请人。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申请人不用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可以拿到。
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需经税务总局核准的(以上2、3、4类),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并审核,再通过网上登记系统上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后上报总局审核,总局最终作出审核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将相关审核信息通过系统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上述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网上申请)。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向所有投资者提交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
3.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描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www.zhucesz.com/)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应为A4纸。
3.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4.提交的材料涉及签字的,未注明签字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重新
现场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报总局审批;核准后,登记机关将打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发给申请人。
四、预先核准的名称可以调整部分申请事项。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项目进行部分调整,并可以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延长一次。可调整的项目有:地址、注册资本(资金)、投资者姓名及许可证号、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投资人姓名、证照号码的调整属于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PDF格式)的扫描件。
内资企业名称已经核准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经调整并申请网上核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也可以向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申请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上报总局审核。
办理渠道:网上申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批准或不批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工作电话:18823719231
技术支持:188237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