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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用简称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2:43
我国企业名称的结构一般由地区、行业、性质构成,使用企业简称可以承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度。比如中国长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简称长城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简称信达公司。随着企业简称的广泛使用,不同企业使用相同简称的事实引发了大量争议,如山东起重机厂山崎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金钟案、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精科案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会做出一方变更或不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判断使用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要以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因此,本文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结合实例探讨了使用企业简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依据。 关键词:市场知名度、地方主义、混淆、竞争关系认同 一、企业名称缩写的保护及相关规定 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企业、社会组织名称和他人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他人特定关系的,属于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法的规定,不能得出企业名称简称也属于其保护范围的结论。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条文来了解。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非正式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简称或其名称,应当视为企业名称,受到不正当竞争保护。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可以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普通公众很难将企业简称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除非企业名称驰名,一般公众才有可能准确识别和认可,法律才能保护。 二、企业名称简称保护必须具备的要素。 实践中,原告往往以相关企业成立较早、经营多年、投入大量精力打造企业品牌为由,起诉相关企业,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变更企业名称。同时,为了鼓励市场充分竞争,保护被告选择和使用商业标识的自由,笔者认为保护企业名称简称必须有更严格的前提条件。 第一,企业名称是指业内知名,在识别上不容易混淆普通大众。知名是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等。比如“恒大”对应房地产,“腾讯”对应互联网服务,“格力”对应家用电器制造。普通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识别上述企业缩写。 二、原被告企业名称相同或简称近似。 第三,被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当被告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且双方处于同一竞争领域时,双方面对的相关公众基本相同。当原被告处于同一竞争领域,但双方产品和服务不同时,相关公众也不同,不存在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如果原被告的双方处于不同的竞争领域,并且他们的产品或服务是不同的,混淆的可能性在 综上,应当综合判断使用相同简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当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为法院判决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三,不正当竞争关系认定的法律逻辑 在程序法体系中,有利害关系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原被告之间没有利益关系,原告就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同样,在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如果原被告与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原告与具体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原告没有起诉资格。如果原被告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怎么会有竞争行为?哪里谈得上不正当竞争?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是对一般竞争利益的扶正,以维权的方式适用法律。大量判例也采用侵权责任法的逻辑思维。先确定一个受保护的法益,如商誉,再从利益受损推定侵权的不公正,导致对竞争的评价“道德化”。特别是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中,法院往往以“爬商誉”、“搭便车”等方式将竞争等同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导致一些“知名企业” 第四,大数据分析 本搜索案例全部来自阿尔法案例库,以“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广东省”为关键词搜索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例。截至2020年10月23日共取得19份裁判文书。这里从案件起因和二审结果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案由的分配 从统计图中可以看出,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涉及的案由有两类:一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是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往往构成法官判决的方向和依据。 图像取自Alpha系统(2)二审判决结果 从结果来看,维持原判和改判的比例分别为50%,可见对使用企业名称是否侵权存在一定争议。如何考虑法律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是这类案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从Alpha系统中剪切的图像 五.典型案例 为了对影响企业名称缩略语使用不当的因素有更清晰的认识,笔者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况供参考。 案例一:(2008)字第758 3354号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陕汽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2005年7月11日,山东起重机厂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陕汽重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陕汽”名称,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山东起重机厂不仅在生产经营、企业规模、企业营销、企业荣誉、企业贡献等诸多方面得到同行业的认可,而且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了消费群体。用户看到带有“山汽”二字的名称,很容易与之产生联系,应确认“山汽”是山东起重机厂的简称。陕汽重工公司使用的“陕汽”名称,是山东起重机厂预先使用的知名企业名称的核心。双方属于同一行业或者有密切联系,且住所地均在青州,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山汽重工公司应认定侵犯了山东起重机厂的姓名权,并应赔偿给山东起重机厂造成的经济损失。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听完之后,最高人民 案例二:(2012)钟山法民三73 ——号汕头市好运来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好运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本案主要争议之一是被告使用“香港好运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目的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原告于2006年更名为现名后,依法享有汕头市好运来车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被告于2008年在香港注册,在中国合法使用的“香港好运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也可以受到企业名称权的保护。103010第六条规定,企业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被告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好运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企业名称和原告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均含有“好运来”一词作为字号名称,但不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使用好运来的企业名称会导致其被误认为原告商品的结果,也未能证明其企业名称在被告或Fast公司注册区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即使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先行注册,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不能依法禁止不同行政区划注册的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运来字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因此,被告使用“香港好运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案例三:(2015)深圳市盛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企业名称(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广州盛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盛杰”作为企业名称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深圳盛杰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商业标记,不同于财产权,不具有对世界的权利、绝对权和专有权。但要保护企业的名称,需要获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首先,本案中,深圳市盛杰公司和广州市盛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分别由深圳市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虽然这两家公司具有相同的“盛杰”商标名称,但在这两家公司的名称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撤销之前,无论收购时间和收购顺序如何,其合法权利都应受到同等保护。其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广州盛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从事消防器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而深圳盛杰公司从事的是消防工程业务。双方在使用企业名称的过程中,不会出现事实上的混淆或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存在“搭便车”博取名气的客观依据。最后,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广州盛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声誉。此时,深圳盛杰起诉对方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将对广州盛杰的市场影响力和号召力造成极大损害。因此,深圳盛杰的诉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了深圳盛杰的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仔细观察上述三个案例可以发现,案例一中,双方业务相同,且位于同一地区,即双方相关公众基本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案例3中原被告企业产品的受众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即普通消费者与专业工程团队的差异。因此,对于使用企业简称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企业所处的地区等因素。简单机械地盲目保护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是违背市场充分竞争原则的。 不及物动词结论。 作为中央裁判,法院的判决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竞争关系的存在是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在处理知识产权等纠纷时,如果确实需要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规制,应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谦抑性,避免过于简单地将竞争行为等同于商业道德,尊重立法初衷。今天的市场经济需要更加充分的竞争,需要更多不同功能的企业为社会生产更加多样化的产品。不能忽视保护企业名称简称的重要性,但也不能过度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商业标识的意愿,实现保护企业名称权和尊重充分竞争的平衡发展。总而言之,让企业为绝大多数消费者创造更多的利益,是法律本身的宗旨。 本文关于企业简称使用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讨论纯属学术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李昆山,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