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同级行政区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相连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其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管理局注册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示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五大类以上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其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使用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