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相对于自然人的名称,是公司或企业法人的名称,属于法人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它是随着法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需要使用企业的名称,如签订合同、按揭还款等。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民法通则》将法人姓名权等同于人身权,将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权等同于财产权,两者均允许转让,可能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挪用、伪造。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行政区划名称中可以省略“省”、“市”、“县”字样,但省略后可能产生误认的除外。县级以上市辖区的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的名称合并使用,不宜单独使用市辖区的名称。除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专用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放在企业名称的前面。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专用条款外,字号应放在行政区划之后,行业或业务特点之前。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品牌名称。企业有自主选择名称和字号的权利,但字号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客观上也不能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商业用字。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确定企业名称时,要考虑符合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使用带有殖民奴役、封建糟粕、格调低下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样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经营范围、方式或者特点。确定行业或者业务特征文字,可以根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特定行业名称或者通用文字,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任何业务。如果一个企业的业务被划分为跨国家经济部门的大类,您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通用语言来表达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行业或经营特点的词语,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经营状况盲目追求“大牌”。
所谓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结构和职责的文字,如公司、工厂、中心、商店、大厅等。目前,中国企业组织形式的称谓是多样化的,可以分为两类:1。公司类别。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也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2.一般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名称中有“中心”、“店铺”、“场”、“市”等多种组织形式。一般来说,组织形式不能一起使用或混合使用。一些国际通用的形式如“XXX工厂有限公司”“XXX中心有限公司”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