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使用符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的品牌名称。字体大小应由两个或更多字符组成。
企业因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地方或其他著名作品的名称,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名称。
民营企业可以用投资人的名字作为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其名称中标明行业或者业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