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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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侵权人在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主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但并未完全停止使用原告相应的企业名称。具体形式是判决后变更了企业名称,但在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括起了被控侵权企业的原名称。在其100张宣传图片中,少数图片使用了更名后的企业名称,大部分产品仍使用被控侵权企业的原名称。原告以重复侵权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再次起诉被告,被告辩称原告起诉重复。
是否构成重复侵权,对赔偿金额有重要影响。如果是重复起诉,就应该驳回,通过强制执行解决相应的问题。如果是重复侵权,应认定为故意,在其他必要的既遂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文仅对重复起诉或重复侵权的性质进行简要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的关键因素包括是否有新的侵权行为以及距离上次起诉是否足够长。
在深圳市基础日用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法院认定诉前判决生效之日至诉后重新发现侵权之日的时间为一年半,可以排除诉前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恢复和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思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重复侵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审判信息》规定“侵权人在判决执行后六个月内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判决重新申请执行,请求停止侵权。判决执行后六个月,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行为。”相比广东高院对时间间隔的案件认定,浙江高院更明确地将6个月期限作为区分重复侵权或重复诉讼的考虑因素。无论是广东高院的案件认定,还是浙江高院的司法实践认定,都要考虑到前期诉讼的判决生效日期与后期诉讼中再次发现侵权的日期之间的时间差。实际上,只有在没有新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才应该考虑时间差。如果有新的侵权事实,可以认定为多次故意侵权。但浙江高院会以权利人是否申请执行为由,加大权利人维权的难度。根据相关规定,权利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是权利而非义务,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所规范的行为只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行为。案件有二审的,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生效的阶段为新侵权。当然,权利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权,则属于重复侵权。但考虑到侵权人需要合理的时间清理市场或期待二审,不应以严重故意侵权论处。
在笔者代理的嘉兴小虎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好来福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一案中,法院认定好来福公司销售的产品构成侵犯嘉兴汽车工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赔偿金额已经完成。小虎子公司再次在淘宝网上发现,被告好来福公司在其店铺销售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同时,在案外人安福县赖特贸易有限公司在https://www.zhucesz.com/在线经营的店铺中也发现了被诉侵权产品,诉讼请求为
由此可见,如果有新的侵权事实,则不必考虑再次诉讼与前次诉讼的时间间隔,可以直接起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只是被控侵权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你就要考虑证据证明的因素。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因时间较短客观上难以回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应当认定权利人构成重复起诉。当然,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新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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