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请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投资者签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复印件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应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前面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www.zhucesz.com/)下载或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申请书及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3)以上需要投资人签字的,自然人投资人自行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