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主要通过加盖公司印章来体现。再加上我国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因此,在以往的商事审判实践中,根据印章判断公司意思是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但过于重视印章,可能会导致“印章崇拜”的极端化。
特别是一些人利用一个公司的假印章、“萝卜印章”、多枚印章等手段,故意隐瞒公司意思、虚拟公司意思,逃避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印章制作的公司遗嘱将完全取代真实公司的意思表示,造成判决结果的混乱和不公。
在此背景下,《纪要》在《合同法》的合同效力部分,专门对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天,笔者将重点探讨公司印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03,010的第41条具体详细地介绍了印章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不再重复原文,而是对说明书的实质内容做一个总结:
一、明确《纪要》重点关注真人假印章问题;
第二,明确有效性的主要依据是认“人”,而不是认章;
3.特别强调法定代表人公章的自然效力和特殊情况;
4.明确代理人虚假盖章的审查重点;
不是法人有机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因此,法人意志的表达主要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的书面意思主要是通过公司印章来实现的。在商业交易中心,印章因其方便、高效而被广泛使用,其效力得到立法认可。
然而,我国法人印章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并不规范。有的法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章,有的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签合同。纠纷产生后,法人往往以加盖假公章为由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纪要》颁布之前,关于印章行为法律效力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印章的真伪上,由此产生了印章的鉴定、刑事报案、申请中止审理等程序。03010颁布后,代理律师必须调整诉讼策略,评估案件风险。
第一,被告律师应重点辩护签字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点收集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证据;当承办人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时,应当收集承办人没有代理权的证据。
二、原告律师应围绕签字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收集和整理证据。
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收集签名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构成职务代理人、一般委托代理人的证据。被告证明承包人不具有代理权时,应当进一步收集并提供承包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
被告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抗辩,申请鉴定印章真实性时,应当主张签字人有代表权,或者有代理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印章真伪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不应鉴定印章的真伪。
三、被告律师应认真评估印章鉴定申请被法院批准的可能性。
在下列情况下,被告申请鉴定印章的真实性,法院通常会批准:
(1)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人签字,无法确定签字人;
(2)承包人无权代理,原告主张承包人构成表见代理。印章的真伪对于表见代理人的认定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在商业效率和
因此,公司法务要反复向公司前台操作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强调签约流程的审核要点和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实现公司合同管理风险的预先定位。具体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签名或盖章。
最好的选择是法人代表签字,公司公章。从证据留存的角度来看,采用双面签名和录像留存并不是最优的。签字的意义是确定签字人,盖章的意义是确定合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的。
除了即时结算合同或者我方自己的后付合同,尽量不要只通过盖章的方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后承包商无法举证。只有合同重要的时候才能在门面上签字,防止签字盖章不实。
(2)审查签字人的身份
应仔细审查承包商的身份,优先考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章程一致。
(3)谨慎与只持有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或只持有印章的人签约。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签字人,就要把这些证据,包括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的事实逐一找出来,把查证过程做成证据,保存起来。
(4)封条的检查
首先,文件的性质要和印章的种类一致。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对账结算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
其次,对印章本身也要严格审查,包括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和备案的公章。
最后,有必要考察一下公章的来历。印章负责人、盖章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专门管理公司印章的人员、实际操作人员,是否存在印章的人、地点、时间等非常规操作不明或故意隐瞒、隐瞒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内部印章管理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二)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
(3)印章遗失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损失声明应刊登在当地或当地报纸上。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空白单据等空白单据上加盖公章;
(5)法人分支机构及下属部门变更或赊销后,必须及时收缴相关印章并作废;
(6)离职员工承诺书中应设置后续赔偿责任条款,防止其利用原公司职务与外界订立合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三。关于个人印章的使用
从公司法务的角度,任何时候都不建议签合同或出具个人盖章的证明。主要原因是:
没有唯一的个人印章,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为自己或他人刻下个人印章;
第二,个人印章没有合法的备案和公示方式。公司印章可以到市场监管机关核实备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信度,但是没有个人印章;
就是缺少三个人名的鉴别和比对样本。虽然在个别案件中有其他文书的印章证明涉案印章的真实性,但这一结论是或然的,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唯一的。
如果合同主体是个人,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合同本身非常重要,要证明合同签订过程的真实性,视频签订过程加上本人现场个人签名就是
2.合同谈判和合同交易框架的设计。
3.合同评审和合同起草
4.复杂疑难合同纠纷的解决
5.合同风险的识别和预防(特殊服务或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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