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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他人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3:21
裁判分 1.对于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名称简称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的关键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事实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享有著作权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和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全称及其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国际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际青年旅行社)辩称,“天津青年旅行社”未经注册,原告不享有。原告主张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于1986年11月1日。是一家从事国内和出入境旅游的国有企业,直属共青团天津市委。天津团委出具证明称,“天津青年旅行社”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简称。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青旅承办的活动时,开始用“天津青旅”的简称指代天津中青旅。天津青年旅舍在报价、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的合作文件、发票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年旅舍”作为企业的简称。以及营业场所内店铺的招牌。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6日。是一家从事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接待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年旅行社发现,用谷歌搜索引擎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年旅行社”,搜索结果第一位就标注了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https://www.zhucesz.com/天津国庆网上营业厅”,是你理想的选择。为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适的服务”或“天津青年网上营业厅https://www.zhucesz.com/天津国庆网上营业厅是您为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适服务的理想选择”。点击链接进入网页,是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乐旅行网的网站,网页上方出现“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年旅行社/天津国际旅行社”字样。网页的内容是天津国庆旅游业务的信息和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https://www.zhucesz.com/天津国庆,标注了天津国庆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并标注了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收藏经典国内游和出境旅游线路,100%退团,天津青旅18823719231 https://www.zhucesz.com/".”点击链接后,网页仍是上述标称天津国庆乐旅游网的网站。 裁判结果 2011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津三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1。被告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在其网站发布道歉声明15日;三。被告赔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损失3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行社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进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1。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三、四民事判决;二。改判“被告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一项为“被告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上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年旅行社”等字样作为搜索链接关键词”;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在中国境内用于经营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的简称,长期被企业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了商号的作用,也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原告自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该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天津青年旅行社”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自2007年起,在经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称为“天津青年旅行社”。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建立了稳定的关系,具有认定经营主体的意义。因此,“天津青年旅行社”可以作为一个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一起受到保护。 103010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擅自使用他人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因此,如果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来宣传自己,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以禁止。天津青年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年旅行社许可,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年旅行社名称相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年旅行社”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青年旅行社的网站链接,进而进入天津青年旅行社网站联系旅游业务。利用网络用户最初的困惑来争夺潜在客户,主观上具有在网上搜索和查询中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是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年旅行社,利用了天津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声誉,损害了天津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依法予以制止。天津青旅作为与天津青旅的竞争对手,明知天津青旅的名称和简称享有较高声誉,仍擅自使用,且有借他人名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0条规定,天津国际青年旅行社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天津国家青年旅行社在网站页面上方显示的“青年旅行社青年旅行社”字样,不属于原告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