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条件: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须经有关许可机关批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做出变更决议或决定。
(2)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此文件;股东变更登记无需提交此文件。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向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依法必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1)通过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服务系统申报企业名称成功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特定称谓的,需提交与非营利法人的投资关系证明或非营利法人授权。
(3)名称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特定称谓的,需提交与该企业的投资关系证明或企业授权。
(4)名称使用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还应当提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与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他人注册的企业的投资关系证明或者他人注册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材料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注意:
1.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被执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正式证件,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裁定副本、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开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方的身份或者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根据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材料标准提交申请材料。
(三)地址:高新区和昌五西路8号投资控股大厦二楼行政服务中心法人区综合受理窗口,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