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关系和意义的一致性。
与有限责任公司但除了,理论上还有另一个名称但这个词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并不是立法规定的公司形式。
俄文中的这一公司概念体系源于1836年编纂的《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卷10(第2131-2135条)。俄罗斯时期著名的民事法学家谢尔申涅维奇(Shershenevich)认为,股份公司应该使用一词,而不是与其他公司称谓混淆,它们都应该被称为。
俄罗斯新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种叫做的法典。这种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以数倍于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英国法律中的担保责任公司。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这种所谓的“补充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与现行立法相同,但其实质并不相同。按照现代俄罗斯法律专家的理论观点,真正的“有限责任”是由这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因为现代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承担损失其投入公司的财产的风险,而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没有责任,更谈不上有限和无限!
公司()全体股东承担因此,俄语中没有“有限”一词。03010(以下简称我国《公司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二字。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从19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的《钦定大清商律》年开始。但中文中使用“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名称,不仅是为了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是为了与“股份公司”这一名称相区别。这种公司是结合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长处而设立的。我国现代公司立法和1950年颁布的《公司律》一直对此类公司有所规定。台湾省《公司法》直到1980年修订时,才把“股份公司”一章从公司法中删除。在俄国时期,这种公司被定义为g.
俄罗斯民法典关于两个字的第一部分“法人”一章(第四章)中,公司法人被划分为.前者是指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后者投资者以其投资为限承担其对与公司有关的活动的出资损失风险,不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999年,该守则的中文版分别翻译为“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虽然这种处理在实质意义上没有问题,合伙之下没有合伙,但是有无限公司和双向公司,这在语言逻辑上是比较不协调的。
一种解决方法是打乱旧译本的概念体系,根据现行的俄罗斯民商体系重新定义相关词语的含义。如果“商业合伙企业”和“商业公司”的一般名称保持不变,无限公司(k
这一系统的整体颠覆,不仅解决了逻辑上的混乱,也清理了各类投资者的翻译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出资人称为股东,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在俄罗斯公司立法的现行概念体系中,只有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被称为(股东),其他人都有自己的头衔,这是极其复杂的。如果无限公司的投资人叫;在两家合资公司中,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称为,有限责任的投资者称为108,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称为(参与者或股东)。根据改变后的翻译方法,可以翻译为普通合伙人,.为非股份公司的公司股份持有人称呼股东,显然不符合语言表达的内在逻辑规律。而且这个翻译和中国现行的商业组织体系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没有无限公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