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https://www.zhucesz.com/)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众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知名案例,交行卡支付与信用卡中心的其他权属纠纷均在列。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面广,涉及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领域;该案涉及的交易类型较多,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制平仓、私人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多个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上海高院参考案例、优秀案例、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等。
上海金融法研究院副院长肖凯在会上表示,当前金融开放和创新不断加强,资本市场治理不断加强。典型案例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提供稳定预期、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2020年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的实现,上海进入了建设具有更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金融中心的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建设,肖凯给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我国金融市场参与者对跨境金融争议解决条款重要性的认识,将争议解决机制的风险因素纳入交易成本分析,充分合理地使用管辖权选择条款和适用法律条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随着新临港区的设立等国家开放金融市场重大改革措施的积极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将不断涌现,迫切需要统一判决尺度,形成稳定的规则预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区涉及跨境金融交易的部分新型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此外,要进一步构建更具中国特色的金融案例体系。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构成资金结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3354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权属纠纷案)
裁判分
根据央行和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在信用卡刷卡过程中,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交易金额和中国银联确定的费率标准向发卡银行支付相应的刷卡手续费。
虽然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和中国银联制定的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和信用卡交易规则,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结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合同格式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信用卡交易中的资金结算法律合同关系。
由于发卡行没有对商户类别码(MCC)进行二次审核的义务,如果收单机构设置并发送错误的MCC,造成刷卡手续费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当承担发卡行刷卡手续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交行信用卡中心)是某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公司)是经批准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二者均为中国银联成员,均同意受中国银联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约束
根据中国银联制定的《中国银联信用卡还款业务开办指南》规定,银联卡国内刷卡手续费和发卡行服务费为:借记卡(含预付卡)费率为https://www.zhucesz.com/的交易金额(单笔手续费上限为13元),信用卡(含准信用卡)费率为https://www.zhucesz.com/的交易金额
2018年1月至3月,卡友公司为以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为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提供收单服务,其中交易315610笔,涉及18823719231笔https://www.zhucesz.com/商户类别代码(MCC)均为9498,商户名称为nt公司及其他实体。根据卡友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国银联根据商户类别代码(MCC)将交易类型认定为信用卡还款业务,并按照信用卡还款业务的收费标准即每笔https://www.zhucesz.com/元进行结算,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47https://www.zhucesz.com/的费用。
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对该业务的检查中,发现卡友公司的上述交易违规套用商户类别代码(MCC)9498进行信用卡消费交易,并向其发函要求卡友公司支付手续费损失90663359 https://www.zhucesz.com/
卡公司回复道歉,称上述问题是系统漏洞造成的,但并未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赔付损失,因此卷入诉讼。
裁判结果
2020年5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初字第11204号民事判决:卡友公司赔偿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损失90663359 https://www.zhucesz.com/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卡友公司提出上诉。2020年9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0)沪74 6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卡友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103010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本案中,双方虽未直接签订相关合同,但鉴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和卡友公司均遵循中国银联制定的交易规则,在实际交易结算过程中,也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费率进行结算并支付和收取刷卡手续费,故构成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资金结算合同关系。
卡友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费用损失及相应的责任范围。根据《关于发布银联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卡支付交易过程中,收单机构有义务确定并传输商户类别代码(MCC)。
本案中,关于涉案交易,卡友公司为特约商户设置并提交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商户类别代码(MCC)为9498,而适用的商户类别代码(MCC)9498为信用卡还款。只能使用借记卡作为资金转出卡,信用卡或预付卡等其他类型的卡不能作为资金转出卡。
但参与交易的商家是公司,与信用卡还款交易明显不同。此外,卡友公司也认识到代码错误是原因;也未能证明其为特约商户正确设置商户类别代码(MCC)后,特约商户自行更改MCC,导致卡友公司发送错误;无证据证明《合同法》或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信用卡交易规则规定发卡行对收单机构发送的MCC进行两次核对后方可进行信用卡支付。
因此,收单机构有责任为特约商户正确设置MCC,并将MCC正确发送给发卡行。由于卡友公司设置了错误的MCC9498码并发送了MCC 9498码,不能反映信用卡的真实交易场景,在这种情况下
本案的意义在于,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央行和中国银联制定的收单机构相关业务监管规范和信用卡交易规则,根据发卡行与收单机构的实际交易事实,结合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合同格式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信用卡交易中资金结算的法律合同关系。
发卡银行没有义务对商户类别代码(MCC)进行第二次审核。如因收单机构设置和发送错误的MCC造成信用卡手续费损失,收单机构应对发卡行的信用卡手续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评论
黄辉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
支付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项重要功能。中国的支付体系近年来发展迅速,信用卡支付日益普及。但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信用卡交易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清晰。在信用卡交易中,表面上看起来是持卡人与商户进行交易,但在后台,还涉及到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其中,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信用卡客户协议,前者向后者发放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商户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进行交易后,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但是,发行方与收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有人认为两者都是中国银联成员,从而与中国银联形成多边合同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委托关系,发卡行委托收单机构采集商户交易信息。
本案认为,虽然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和中国银联制定的收单机构相关业务监管规范和信用卡交易规则,结合发卡行与收单机构的实际交易事实,适用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合同格式的规定,认定双方构成信用卡交易中资金结算的法律合同关系。这一认定充分发挥了司法智慧,巧妙运用合同法现有规则处理新支付方式带来的新问题,正确把握了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本质。在此基础上,本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边界,确定发卡行没有对商户类别代码进行二次审核的义务。因此,收单机构设置并发送错误的商户类别代码,造成发卡行手续费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当向发卡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理顺了信用卡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了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的责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乃至整个支付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妥善处理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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