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资格。法定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法定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监护人可以代理其未成年时的权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伙企业设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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