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作者针对客户咨询的具体问题进行的法律研究,与本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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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02.伤情不严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当然可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使伤情不严重,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未达到工伤伤残等级标准的,虽不能享受与伤残登记挂钩的相关待遇,但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带薪期。
03.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04.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如果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治疗工伤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此外,还可以享受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康复费等工伤医疗待遇。比如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带薪停工的处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其实在《工伤保险条例》里没有详细定义。参考各地区出台的政策规定,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参照加班费以外的工资,二是参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外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07.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谁来支付?
这方面有区别,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性法规做出规定。在一些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与医院系统接轨。比如在上海,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保卡和工伤认定号,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在一些地方,政府规定了谁付费的原则。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职工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别承担50%。
张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号)。
“工作场所”是指员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它还包括员工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旅行的必要区域。
“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是指员工的伤害与自己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即员工因从事自己的工作而受到伤害。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醉酒、自残或自杀造成人员伤亡的,员工在工作中的过失不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
孙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2016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号)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本案中,何培祥早上上课,中午吃午饭后,骑摩托车返校途中摔倒。他复工的目的很明确,应该认定是一个合理的时间。
邹正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陈善举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第9号)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住宿单位员工在宿舍楼卫生间洗澡时遇害,工作和生活状态界限相对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在判断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三个因素时,应主要考虑因果关系因素,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比如员工因个人恩怨而遭受的暴力伤害,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是指员工根据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或既定惯例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工作场所”是指员工工作的地方,比如员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员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跨岗”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的,只要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是否“跨岗”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邹诉孙、刘振案(2010年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但未考虑工伤等级鉴定后待遇的支付,致使受伤职工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未尽到应有的查明责任,也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国宇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职工同时被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聘用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负伤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下岗或者待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单位还应当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杨青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事故伤害日期”应包括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日期。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2007年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已经结束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已经掌握职工受伤证据的,可以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包诉第二十冶金公司(2006年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劳动者,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事先从其中一方取得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叶松石材厂诉荥阳市劳动保险局(2005年第8号《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梁文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号)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出的行政确认没有体现保护合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实际影响,不能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获得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时,该行为将导致王明德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依法救济,甚至永久得不到救济,直接影响王明德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王明德不能通过对相关实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来获得救济。因此,乐山人社局作出《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