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授权
商标授权
商标许可方(甲方):
商标被许可方(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商标授权范围
1.甲方许可乙方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申请号:)。
2.商标标识:(附加页)
3.许可证的期限是从到。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甲乙双方应另行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该商标的地理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5.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该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仅允许在乙方的销售渠道中使用。在合同期限内,其他销售厂商不得被授权使用甲方的商标。
6.允许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和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商标及名称使用费。
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不能对各方构成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1.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甲方全额支付了商标使用费。
3.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
4.乙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使用甲方授权的商标注册的产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国家要求有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环保部门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到注册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备案。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乙方的使用费在执行日逾期10天后未能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将认为乙方违约。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甲方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3.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商标许可费尚未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银行节假日顺延)。
四。交易程序
1.甲方先将合同送乙方审核,乙方无异议后支付人民币10000元。付款方式是:
2.乙方预付总金额的60%,余款在甲方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验收后结清。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完成所有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结算事宜,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暂停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从乙方收取的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双方签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公司——公司备案,由商标代理公司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4.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即告完成。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出具01
2.乙方只能在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甲方授权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甲方授权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设立的合法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和盈利。
3.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足额缴纳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本合同中符合“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4.如双方违反“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方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不及物动词适用的法律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解决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和《商标公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七。纠纷调解
1.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后,方可生效。
2.守约方有权就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