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可以重复,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登记条件。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原因被撤销注册未满一年的。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的;(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