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一网友晒出了自己的户口本,上面一栏的名字是:优小a .让广大网友增长了见识,不少网友惊叹还能这样命名!这么酷的名字!
越来越多的网友表示很羡慕有这样一个特别的名字,想换一个特别的名字或者给自己的孩子起一个不一样的名字。那么,字幕或者特殊符号在中国可以作为名字吗?今天安智就带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姓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起来增长见识吧。
《民法典》第一百零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禁止侵犯他人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扰、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择】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除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一)选择其他直系血亲的姓氏;
(二)因抚养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而选择赡养人姓氏的;
(3)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袭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居民身份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汉字和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或者选择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居民身份证用字登记的内容。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三规定:
居民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应当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填写,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笔者找到了相关案例,我们可以结合案例分析。(2008)粤行001号案中,原告赵丙更换二代身份证时,被告以公安部规定该姓名中的姓名为汉语拼音字母,禁止使用为由,拒绝为原告更换二代身份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者伪造。”103010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汉字和数字符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由汉字、数字、符号三个元素组成。赵,赵C的名字,是一个标准汉字,而“C”这个名字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还是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赵丙的名字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赵C使用该名称已有二十二年,在使用过程中未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任何危害。
原告赵C于2005年6月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决定性的。就行政主体而言,没有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其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在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程序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并不是居民身份证初次登记,而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质量和防伪性。公安机关只需要“复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内容,而不需要更改登录内容。
综上,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被告月湖公安分局应当允许原告赵丙保留现姓名,并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
相信大家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清晰的认识。作者认为,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文字的发明和起源五千年来都在变化。每一笔都是一个故事。美丽的汉字,优美的汉字,让我们的国家有了不一样的历史魅力。中国的文字和英文相比,显然有着无法超越的特别之处。中国人总是注重命名。当大家都在追逐一些特别的东西的时候,也有很多珍贵的爸爸妈妈,给孩子取名读诗,给孩子起一个诗意的名字,既包含了时代特征,民族品牌,也凝聚了父母的期望和美好愿景。希望大家都能给孩子起一个既好听又有故事的名字,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什么特别的。
作者介绍:
秦岩,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安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知识产权案件和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客户包括多家出版社和软件公司。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积极撰写专业文章,积极参与《安智律师知识产权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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