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冠以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加贴“浙江”字样。
第三条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核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浙江”称号:
(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非司法鉴定服务等企业法人。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本(资金)可放宽至500万元。
申报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制造业、商业、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欠发达地区申报出资可放宽至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可放宽至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年内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4)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艺术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养殖企业。
(五)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司法鉴定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司法鉴定服务业合伙企业。
名称为“浙江”的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缴足到位。
第五条原名称为“浙江”的企业(机构)改制的,经省局批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浙江企业法人名称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区市工商局规定,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本(资金)可放宽至200万元。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批准,可在企业名称后、组织形式前冠以“浙江”作为行政区划: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中加盖“浙江”字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级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外省名称;
(二)上级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由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局核准。省局根据《》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初审: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s
(四)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的初审意见;
(五)省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冠以“浙江”名称或者在名称后、组织形式前冠以“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