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法人和股东未变更前债务应由谁承担?
公司转让前后,原业主购买原材料,产生欠款。公司和股东变更后,谁来承担相关的公司债务?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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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细节
2016年10月,王某注册了王某的一家五金加工厂,看到货物卖得不错,围观群众聚集。10天后,他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了一家五金加工公司,公司的股东和法人都是王。三年后,王觉得自己生意清淡,业绩大不如前,决定转让一家公司。经协商,王某于2019年1月与夏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转让给夏某,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为夏某。同时,王某承诺,此前王某五金加工公司的债务与夏某无关,由王某承担。此后,王继续以其名义经营五金加工厂。
但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曾向句容市粉体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粉体材料,未付款85403元。五金加工公司转让给夏某后,2019年3月至7月,王某从句容某粉体材料公司赊购原材料,未偿还债务共计22433元。经催促,王只支付了15000元,加上五金加工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王共欠粉料厂9万余元。
句容市粉体材料公司法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要求付款,王某始终推诿拖延付款;沟通无果后,决定当面询问王的公司。现场询问后得知,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早已转手他人。新法人夏称原公司债务与其无关,建议向王追偿。鉴于索赔无望,无奈之下,粉材公司将王及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92836元及赊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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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变更前既是五金加工厂的老板,又是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身份混淆。虽然交易以王的名义支付货款,但粉厂的送货单和对账单显示,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为买方。其次,粉厂给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是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据此可以确认王是代表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从事交易的,再者,王与夏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内有效,但该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对外责任不变。
最终,法院在扣除王代五金加工公司支付的15000元后,判决五金加工公司向句容市某粉体材料公司支付70403元及利息。同时,虽然转让了公司,但被告人王还需承担相应的债务及利息。
来源:句容热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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