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问题,回答如下。认定注册商标侵权的过程有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能否认定或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一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2.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两者结合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决定了商标侵权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的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客体的确定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被控侵权商标,二是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客体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同等重要,是商标侵权的另一个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者近似。通过认定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控侵权人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对比后,对比结果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似。3.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4.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近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述八种对比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后四种结果应认定不构成侵权。在将被控侵权人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应注意
因为有些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或者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商品。事实上,商标所有人的做法是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本案中,如果将被控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比较,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规定,对公众也是不公平的。(2)要同时比较商标和商标使用的商品,不能只看商标或商标使用的商品。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决定的。因此,在认定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将该商标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两个方向的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客体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被控侵权客体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客体为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相反,经过比较,只有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人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或者反之,也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