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公司名字带江苏需要什么条件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5:39
《江苏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江苏”行政区划内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依法设立但名称冠以“江苏”字样或使用“江苏”字样(以下简称“省名”)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前置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三条省局负责核准“省级名”企业名称,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工商局负责会同市、县行政区划核准“江苏”企业名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批准,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方为跨三个及以上省辖市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知名企业控股,注册资本(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拥有4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批准,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申报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人为跨三省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 (2)近三年申报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其名称中冠以“江苏”字样: (一)企业法人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开头的。 第七条新办企业申请省名,可直接向省局申请,也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报省局审批。 第八条新办企业申请省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2)相关证明文件: 1.投资者申请在三个及三个以上省份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江苏省或外省知名、知名企业控制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3.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 第九条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为冠省名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或者《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相关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上报省局审批,也可以直接书面报送省b 第十条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冠以“江苏”字样的,原分支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构成的,由省局负责核准。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局申请。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上报省局审批。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 新设立的含有“江苏”字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申请,分支机构原名称四要素不全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含有“江苏”字样的名称变更,分支机构原名称由四个要素组成的,由省局负责核准。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上报省级工商局审批,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需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送省局: (1) 《江苏省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规范》. (二)委托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新设立企业集团名称预注册申请省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局核准。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集团成员的母公司持股证明。 (三)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 (4)母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申请更名为冠省名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上报省局审批,也可以直接书面上报省局。以下材料需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送省局: (1)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委托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其中,原未命名为冠省的企业集团申请更名为冠省名称的,还须提交第十二条第(二)、(四)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中具有省级名称的子公司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没有分公司名称或者子公司名称中没有“江苏”字样的,应当符合冠省名的条件,由省局负责核准。除按第八条或第九条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母公司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已批准的冠名: (一)注册资本与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的数额不一致,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 (二)因企业住所变更导致登记机关不一致的。 (3)部分投资者变更。 第十六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果o的名字 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冠省名的,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按照《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工作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对上报的名称进行认真审核,并负责审核,确保远程核准名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对书面申请材料,省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送至《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机关异地上报的名称,省局按照工作程序和权限审查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应适用。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审批的内容,但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未提交,或者登记事项与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核准名称登记。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苏工商发〔2003〕541号)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苏工商发〔2004〕29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