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定合并计划。
2.签署公司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这里所说的公司名称和住所,包括合并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登记时的公司名称一致,名称应当为公司全称;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即总公司所在地。(二)现有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数量,或投资总额、各投资者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三)合并各方现有资本及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四)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五)存续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章程的订立方式及其主要内容。(六)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3.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公司重要的会计报表,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必须在会计合并中编制。合并各方应真实、全面地编制本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应编制财产清单,清楚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完整、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时,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方可进行其他工作。合并会影响股东的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特别决议,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方可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合并,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5.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第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应当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只有那些不知道或者普通通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才可以公告通知。通知和公告的目的是通知公司的债权人,以便他们就是否对公司的合并提出异议作出决定。此外
根据《》的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职位、福利等因素的变化,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如果员工选择离职,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来补偿员工: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的形式是要求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不会给改制企业留下后遗症。但这种方式会极大地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使企业容易陷入危机。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的形式是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的形式直接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企业改制后,将形成改制企业的职工权益。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和政策中是允许的,但在操作中有两个明显的障碍。第一,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持股员工人数受到限制。同时,设立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所以员工以什么身份、什么方式持股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次,职工集体所有制在大部分地方已经行不通了。地方政府希望原企业管理层绝对控制改制企业,不支持全体员工共同持股。所以从以上两点来看,以股权的形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减轻支付改制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可以将职工的经济补偿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职工持有改制企业的债权,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条件得到清偿。以债权形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必须获得上级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税法》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当事人表达相同的意思,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合并员工如何变更合同的知识。希望能帮你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可以咨询企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