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都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原因被撤销注册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符合规定的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申请属于同日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予受理的原则予以核实。当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在先注册的原则处理。
中国境内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在华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