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劳动法培训师。
我之前分享过如何应对和破解员工偷公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行为比偷公章更难破解,因为很多单位按照我偷公章的破解方法小心翼翼之后,一些专业人士碰瓷或者恶意操作者又想出了新招,这就是“表见代理”。
1.什么是表见代理?这是这样的:
1.从法律上讲:
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要素: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否则就成了授权代理,不存在明显的代理问题。其次,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现象。第三,相对人善意无过错,即除了客观表象具有代理权外,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从通俗的角度来说,我举个例子:
比如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管。我在写字楼上班,每天中午下楼吃饭。每次吃完都不用付钱,签个名就行。月底,食堂的人到单位收钱。有一天我离职了。单位没有告诉楼下食堂我走了。我还是每天去办公室吃饭签单。我一个月不吃东西。而且食堂的人也不知道我要走,但是还是不收我的钱。月底他们找我单位要钱。这个时候我单位要给我出饭钱。这是表见代理。
3.这里我举一个小案例,让我们的理解更直观:
10年,北京顺义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现场的车辆中有一辆是轿车,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其中发现司机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另一个当时不明。交警队调查后,某公司副总说对方是当天入职的新员工张某,也就是张某入职刚几个小时就被杀了。张某家属起诉顺义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公司否认了劳动关系,但张某家属主张副总在交警队已经认可了劳动关系,有当时的笔录为证。辩称公司副总无权认定此人为公司员工,主管销售。且张家人不能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最终,这起案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张家人也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这是后话,所以在这里,副总裁的行为是一种“表见代理”。
第二,那为什么表见代理比偷公章更可怕?“表见代理”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之前的一个案例,某单位销售总监离职,因为员工在外地工作,所以单位写了一份委托书,上面写着委托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办理销售总监辞职事宜。副总裁回北京拿员工签字的离职交接表。说好了。结果几个月后,员工拿着单位的委托书,拿着付款协议找单位要钱。委托书是单位给副总经理的辞呈。付款协议是副总经理和员工签的,说是某项目的提成公司决定分三期给他,共计40万。副总经理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本案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件。我遇到过的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犯以下错误:(1)否认签名属于副院长。然后可以进行笔迹鉴定。(2)据说副总裁已经离职,找不到了。那就对不起单位承担不良后果。(3)协议上没有盖章,无效。抱歉,表见代理已经成立。当时,该单位并没有撤回
2.单位的顶级老好人随便签的。我说单位高层人好,其实是很善良的。我遇到过任何职位,当然职位越高伤害越大。一般这种企业招的都是恶意运营商。这种人上台后,把自己的亲信安插在公司各个关键岗位,然后吸血。公司发现后,职位最高的给下面的亲信承诺。比如一个销售副总在离职交接表上给业务员写信,公司还欠你8万销售提成(我之前说过提成奖金要劳动者证明,必须有3分,但这样的基本证明是不必要的)。如果公司没有,查社保记录,公司撒谎,公司说有,已经走了,那么这个人在销售副总处签字,你的公司就得想办法否认这个人是副总。单位说可以,在职。法庭会说,你把这个人叫到我这里来询问,以便查明事实。所以,对单位来说很难。
第三,如何防止表见代理
1.要树立防范意识,单位管理人员在头脑中要有一种意识,公司高管的签名就是公章,也就是企业的印章,他们的签名要像管理层的印章一样管理(如何破解和防止员工盗用公章详见之前的公众号文章)。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必须明确并公示,单位有储备。对于个别事项的特别授权,授权权限必须清晰明确。授权期限明确,期限届满后撤销授权。
3.我就如何防止公章被盗做了如下声明: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内部人员的任何变动,包括企名网和降级、加薪和降级、岗位变动、收入证明、辞职证明、终止通知、制度颁布等。必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否则无效。然后系统公示,即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权限转移给法定代表人。
4.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写一份声明:所有涉及自己和相关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才有效。也是回归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四,如何破解表见代理
1.其实如果全面防范的话,破解起来并不难。
2.如果没有足够的预防,那么只能从证据的角度考虑。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索赔。
劳动者超越职权或者代理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利润与风险并存,需要注意以下因素:实体上也存在一定的障碍,即一般采取以下规则:a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的责任不容忽视。b、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生产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一般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c,还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基本底线是满足生存需要,劳动者的责任不能太重。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的过错不容忽视,在实践中会减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这是弊端之一。程序上存在一定障碍,即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一旦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用人单位一定要在管理上下功夫。如果管理上有缺陷,他们可能会自讨苦吃。这是一个技术问题。有兴趣的话,下半年我会开一个真实案例推演课程,就是从攻防转换,到做案例推演,小范围的。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