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注销后什么时候可以重新使用?
公司名称注销最少一年,最多三年,才能重新使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因此,根据提出的情况,企业名称被注销未满三年的,不予核准使用;(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原因被撤销注册未满一年的。
公司注销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公司登记委托书》公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作出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由总公司提供);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费用:1。注册费: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缴纳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二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予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
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登记费100元。
2.复印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费10元。
二。企业注销后债务谁来承担?
1.股东出资有瑕疵。
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回资本。
如果股东出资后抽逃或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缺乏履约能力,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当在抽回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全部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后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视为公司无主体资格,股东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注销应当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未进行清算或者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三)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得到清偿;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五)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损失惨重,无法清算。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注销后,如果要重新使用,必须在注销一年后使用。一般来说,公司股东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后,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