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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阳谷祥源资源有限公司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6:58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山东凤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淼村。法定代表人:刘雪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刚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居民。被告:地址:阳谷县闫楼镇骆驼巷村。法定代表人:臧,总经理。被告臧,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莘县。被告:白仁兵,* *,*,原告山东凤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翔集团)与被告(以下简称祥源纺织)、臧、白仁兵发生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我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凤翔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孙刚军,被告祥源纺织的法定代表人臧、白仁兵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凤翔集团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判令被告祥源纺织依法向原告支付元;2.被告臧、白仁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签订《协议书》。被告祥源纺织违约转让原告元资产,原告代被告祥源纺织偿还元银行贷款。协议约定,被告祥源纺织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7年5月20日前还款200万元。被告臧、白仁兵对被告祥源纺织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被告祥源纺织仅偿还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祥源纺织向原告支付元欠款,被告臧、白仁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祥源纺织辩称,原告起诉的欠款情况属实。2016年10月12日,原告开始监管我公司的财务和货物,导致2017年3月停产,无法偿还贷款。现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臧辩称,该欠款属于公司行为,本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白仁兵辩称,协议没有签署,股东之一刘丙昌也没有签署。我和臧签字后,由于固定资产不能转移,协议停止执行。刘丙昌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我手里也没有这份协议。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臧、白仁兵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经原、被告签字确认,其内容合法,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经质证,被告祥源纺织认为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但因刘丙昌没有签字,协议不完整,不生效;被告臧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祥源纺织的质证意见相同,认为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白仁兵认为,祥源纺织欠原告的钱是真实的,但由于协议没有完全签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1 .申请书和告知函,用以证明被告祥源纺织后期经营和还款有困难;被告祥源纺织所欠金额及凤翔集团催告情况。经过质证,被告祥源纺织认为这组证据是真实的,写了申请停止经营公司,要求原告收回祥源纺织。并不是没有还钱,而是用祥源纺织现有的东西抵了欠款。法院查明事实如下:臧与白仁兵是夫妻 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祥源纺织签订《协议书》副本,约定到2016年10月8日,被告祥源纺织欠原告元,包括2011年7月31日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流动资产,即元。被告祥源纺织欠元购买原告全部固定资产(自2012年2月29日起实际被被告祥源纺织占用),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代为偿还元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固定资产转让给被告祥源纺织,被告祥源纺织利用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后,被告祥源纺织偿还原告借款金额的80%;对于原告代被告祥源纺织偿还的元借款,被告祥源纺织承诺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还清,其中前三个月每月还款额不低于被告祥源纺织每月还款额的40%,前三个月还款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七个月还款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剩余https://www.zhucesz.com/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被告臧、白仁兵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祥源纺织于《协议书》年01月03日签字,承诺对祥源纺织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祥源纺织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https://www.zhucesz.com/,尚欠原告人民币因被告祥源纺织未按协议偿还欠款,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祥源纺织偿还欠款;被告臧、白仁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查明,被告祥源纺织、臧、白仁兵均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被告祥源纺织同意偿还欠款。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祥源纺织、臧、白仁兵自愿签署《协议书》,其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协议书》合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与原告祥源纺织《协议书》欠款数额认可,双方约定了还款方式、时间、金额,故被告祥源纺织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欠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祥源纺织已偿还原告https://www.zhucesz.com/, 1万元,仍欠原告https://www.zhucesz.com/, 1万元,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期间,被告祥源纺织认可该欠款数额,故被告祥源纺织应偿还原告元。被告臧、白仁兵作为担保人于《协议书》签字,承诺对被告祥源纺织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臧、白仁兵应按约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臧、白仁兵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且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份额,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被告臧李泰、白仁兵辩称《协议书》的签署不完整、无效,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祥源纺织应偿还原告欠款元;被告臧、白仁兵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协议书》第六十条、第十二条、《协议书》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应偿还山东汾所欠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宝善2017年10月9日书记员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