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与赵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354网店名称中含有某知名企业的简称以及店铺头像突出显示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
[基本情况]
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享有欧普照明、欧普、欧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淘宝“欧普照明产品批发”卖家ID为“黎明暖”(赵),主要产品有:欧普LED W筒灯欧普照明嵌入式射灯等。店铺头像使用欧泊照明的商标图片;店内有“Op吸顶灯、筒灯、射灯、插座开关面板”等多种产品。销售最多的产品是“欧普照明LED照明”,销量为52。店内产品名称大多有“Opple”、“OPPLE”字样,部分产品宣传图片使用“OPPLE”、“Opple Lighting”字样。欧普公司认为,涉案网店擅自在其店铺头像、店铺名称、商品宣传中突出使用与欧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店铺名称中使用“欧珀照明”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人赵某诉称,涉案网店销售的商品为正品,并提供了欧普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赵某关联公司A出具的经销商授权卡(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还提供了A公司从欧普公司授权经销商处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部分商品来源。公司主张其在的注册商标许可费标准为10000元/年,赵的店铺于2015年1月11日开业,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219万元,要求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
Op公司未能取得证据证明赵通过涉案网店销售假冒Op公司产品。由于赵在2019年4月后被任命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关于涉案网店销售的商品来自A公司的辩护意见更为合理,予以采纳。根据商标权穷竭主义原则,商品被商标权人投放市场后具有自由流通的自然属性,法律不禁止其被其他经营者取得后再次出售。授权经销商模式来源于商标权人与销售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但并不能否认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基于产权进行的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即使赵不是欧珀的授权经销商,他也有权在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只要他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网店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依法不构成商标侵权。赵在其网店的商品宣传图片和商品名称中,客观地将相关商品的品牌表述为“欧珀”、“欧普”,意在表明该网店所售商品的来源。“OPPLE”、“Ople”等字样的具体用法和程度保持在合理范围内,Ople公司应承担容忍义务,依法不构成商标侵权。
赵虽然有权销售欧珀品牌的产品,但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不是授权经销商了。他在店铺名称中使用欧珀公司有影响力的公司欧珀照明,简称欧珀照明,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淘宝店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特许、加盟、垄断等特定的经营关系。主观上他有使用猫眼石光照增加点击量和浏览量的意图,他会使用猫眼石光照。
此外,欧珀公司在店铺头像上显著使用“OPPLE”、“欧珀照明”等字样,意味着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主观上故意使用“欧普照明”增加点击量和浏览量,已经超过了他人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合理限度,不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侵犯了“欧普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主观恶性较小。
常州中院一审判决:赵赔偿Op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法官的评论]
不是授权经销商,但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对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即使店铺销售的所有商品都是商标所有人许可的,但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淘宝店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的业务关系。主观上具有利用该简称增加点击量和浏览量,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店头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从而增加点击量和浏览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上述侵权行为应当通过在网店的产品宣传图片和产品名称中客观地将产品的品牌表述为“欧珀”、“欧普”等方式,与对网店所售产品的合法正当使用相区别。
另外,本案中,Op公司未能取得证据证明赵通过涉案网店销售未经授权的假冒产品。如果要求赵证明涉案网店销售的所有商品的合法来源,显然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失衡。因此,市场上未经授权经销商的销售者处于危险之中,因其未经授权经销商的身份随时面临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并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市场秩序和效率受到影响。因此,法院要求Op公司提供购买的全部商品。
供稿:第三人民法院
编辑:沈玉兰
审计:张立群
【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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