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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偿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7: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原告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原告以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分割、合并等方式提起诉讼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搜索微信官方账号的“上海知识产权圈”,会有更多专业人士和业内人士分享。来加入我们吧! 前段时间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事件,引起了一波商标风波,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那么,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相遇时,是否构成侵权? 最近,一家名为于斯的发廊和一家注册了于斯商标的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结果如何? 基本事实 2003年,一家名为于斯的发廊在江门市注册。 2004年,珠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丝域公司)申请注册了三个“丝域”商标。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包括洗发护发、理发店等。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广东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于斯公司诉称,于斯发廊在店铺背景墙中使用“于斯”字样,前门招牌中使用的“于斯”字样比其他字样大,且位于显著位置,已造成市场混乱。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于斯发廊辩称,其在涉案商标之前就已注册,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企业名称。招牌中除“丝域”字样外,还有其他文字,“丝域”字体为繁体字,与“丝域”商标字体明显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丝绸发廊是先注册成立的,其个体工商户的全称并未侵犯丝绸发廊案所涉及的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丝绸发廊的经营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受法律保护,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名称进行经营。 但在实际操作中,丝绸发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相似,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使用“丝域”企业名称。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音、义相同,只是字体不同,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商家对其名称的使用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于斯公司有权要求于斯发廊停止使用并规范其使用。于斯发廊在使用其名称时应与其企业全称一起使用,应酌情判决于斯发廊赔偿损失2000元。 法官的陈述 一、如何认定超出必要限度使用企业名称? 在企业名称权先注册、商标后注册的情况下,名称的使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字号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二是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是否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权人是否会造成市场混乱或误解;第四,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品牌名称是否有较大影响。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为使用的字号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构成商标侵权。 “丝域”一词在丝域招牌宣传中的突出运用 笔者认为,如果可以使用企业全称进行识别,则可以判定使用企业全称;企业名称的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开业以来一直使用原标识的,可以判定为在原范围内使用;被控侵权人未开设分店或加盟店的,可以决定不允许其授权加盟或加盟店。本案中,由于于斯发廊的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在使用其名称时应与其企业全称一并使用,以区别于于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都有各自的权利范围,受法律保护。上述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合理使用避免侵权,从而赢得自己品牌的知名度和企名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