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建筑劳务发票,还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劳务发票,都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一般来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名称是一个项目的总称。项目名称是项目中一个子项目或单位项目的名称。例如,清水河大桥项目可包括1号墩项目、2号墩项目、架梁项目等。其中“工程名称”指“清水河大桥”,“1号墩工程”均为本工程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商向业主(建设单位)开具施工服务发票时,应注明的工程名称为“清水河大桥”;分包1号墩工程的分包商在向总承包商开具发票时,也应开具一份工程服务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清水河大桥”的工程名称信息,而不是“1号墩工程”。
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公告《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中要求“备注”栏注明的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建筑服务发票之外,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要求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以及建筑项目涉及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和其他业务的发票中的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