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并于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1579950号注册商标“百度”。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企名网度和知名度。此后又陆续注册了百度云钱包、百度卫士、百度理财、百度钱包等商标。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百度担保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等业务。2020年7月10日,百度公司向北京京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北京京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内容为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的视频新闻报道及其网站参与活动时的新闻报道,显示其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等名称表明其主体身份。据此,百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二。责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度”字样或者近似字样;三。判令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赔偿百度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为停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裁判内容]
太原中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1579950号商标,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百度公司的成立时间和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的成立时间。“百度”商标为普通大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好感度,也已涉足金融领域。山西省担保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百度”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以“百度金融公司”、“百度公司”标明其主体身份,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误认为其与百度公司存在特定的业务关系,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和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一审判决:一、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二。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度”字样或者近似字样;三。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赔偿百度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停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3340元。
山西百度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山西百度担保公司虽经核准注册,但使用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百度作为其企业名称。主观上有“搭便车”和攀比百度好感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之一, 可能导致人们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四)其他足以导致人们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侵犯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引导公众诚信做事,规范经营。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严重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下,除了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外,更容易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与类似的文字、包装、装潢、标识相混淆。比如康帅府迷惑康师傅、日本猫迷惑白猫等典型案例,不仅侵权严重。很多企业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在“商标”和“专利”领域,即只要企业不直接使用其他企业的近似商标和专利,就不构成侵权。然而,你知道吗?企业名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想“搭便车”却被指侵权?
在一起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新马东电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民事案件中,被告天津新马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东东公司的名称“摩东”。东方公司是目前国内大型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电缆附件、电缆材料等。
“益东”商标先后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著名商标”、“国家质量奖”等荣誉。该公司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天津新马东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东”名称,经营范围与东东公司相近,足以使消费者对两公司的名称和产品产生混淆,从而影响东东公司的销售和声誉。某东公司认为,天津新马东公司以“东东”名义经营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利益,侵犯了远东公司的姓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安东公司的品牌电缆经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大众认可,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天津新马东公司作为经营电缆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该知道“东东”的知名度。不仅没有回避,还继续注册使用“东东”商标名称,主观上具有利用“东东”商标名称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善意。最终,天津新马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和对外宣传中使用“摩东”名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的情况下,不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对于一般商标,他人不能轻易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因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注册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该字号,会使公众产生混淆,将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03010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此外,《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的使用期限;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103010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同属于商业商标,两者在功能上是重叠的。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否则,主观上具有执着于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混淆两家公司提供的商品,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在先企业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重点是商标侵权需要满足“显著使用”和“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两个要件。至于不正当竞争是否可能“误认他人商品”的界定,需要证明在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能主观认定。
企业需增强维权意识。
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诚信行事,规范运作。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下,除了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类似的文字、包装、标识等,更常用于混淆他人的商标。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权和良好商誉,而且误导了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家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到企业的市场价值和信誉。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要学会规避各种侵权的法律风险,不让自己触碰法律的雷区,还要学会及早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坚决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视法律保护网络,防范风险,保护企业成长。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