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4日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使用中的注册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犯企业名称权”等三种情形,应当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据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纠纷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救济渠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03010共六章二十八条。关于受理期限,《办法》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名称争议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的所有人;被申请人被撤销或注销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的名称争议;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人再次提交补正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争议的审查处理,《办法》提出,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争议企业名称属于自行申报登记的,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已在同类风险警示中明确告知;使用的注册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依法认定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其他权利的。
《办法》还提到,企业名称被确定终止的,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将其名称替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登记机关逾期未变更名称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将被替换为“* *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予终止”,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名称变更登记完成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以变更后的名称予以公示,并注销标注。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办法》表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参照本办法处理。另外,《办法》只用于处理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其他如名称、商标等纠纷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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