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氧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号决议。因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公司中文全称由“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制氧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股份登记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964,603,777元增加至982,876,777元;根据《公司章程》修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总经理。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zhucesz.com/)披露的相关公告。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的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
(1)增加特种设备生产场所。
被许可人在原核准生产地址以外建设、购买或者租赁生产场所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特种设备生产前按照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提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生产地址搬迁或单位名称变更。
获证单位从批准的生产地址迁至新的生产地址或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地址或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代码证。
(三)增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或者品种。
申请增加特种设备型号、类别或者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变更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鉴定机构对上述变更进行审查时,特种设备的类型、类别、品种未增加的,在鉴定时可以不检查被检产品,不进行型式试验(指未增加的需要重新试验的项目)。增加生产场地,需要确认新生产场地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生产设备、厂房等。下同)并审查质量控制措施;如果生产地址搬迁,应对新地址的资源条件进行确认和审查。生产资源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变化或者原生产线整体搬迁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可以免于确认和审查;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以直接变更许可;增加特种设备种类、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变更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发证机关应换发新证。第(一)、(二)项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第(三)项增加特种设备类别或者品种的,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三)项增加特种设备类别的,应当颁发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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